北京工商局:对6种餐饮“霸王条款”进行违法定性 发布时间:2013-12-16

    北京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切实依法保护消费者权利,对6种餐饮霸王条款进行了违法定性。

  1.“禁止自带酒水”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2.“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费”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设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3.“包间最低消费xx元”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4.“如甲方需减少订席数,须提前十五天告知乙方,否则乙方将按原订席数全额收费”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设定消费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5.“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谨防被盗,丢失本店概不负责”或“公共场所请您携带好您的随身物品,如有丢失后果自负”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责任。

  6.“餐厅有权接受或拒绝顾客自带酒水和食品,如不接受餐厅建议将被视为自动放弃食品卫生投诉权利”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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