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新规:征收农民集体土地 资金不落实不得批 发布时间:2012-12-26
    12月24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删除了现行《土地管理法》中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0倍”的条款。将此修改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删除了“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0倍”的条款,要求“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体现了尊重农民权利的姿态。原有30倍的补偿上限看似合乎情理,实则剥夺了农民的选择权与博弈权。对于农民而言,土地是他们的命根子,他们期待获得较高的征地补偿金主要缘于对今后生活保障的焦虑心态,并非就是漫天要价。删除补偿上限给农民争取合理征地补偿提供了空间,要求“先补偿后征地”,明确了征地与补偿的先后顺序,这对于违法违规征地老大难问题将起到矫正作用。如是修法愿景值得期待。

  但是,善法还要善施。农民土地征用之所以矛盾突出,不仅在于法律法规不健全,而且与权力被滥用有关。因此,要切实矫正违法征地、补偿不到位等征地老大难问题,除了要求相关部门怎么做以外,关键要健全监督问责机制,明确违法征地,补偿不到位的法律后果与处罚细则,避免地方政府有法不依、有令不行。

  从根本上讲,征地管理主要应做好两项工作。一是严格遵守征地程序,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二是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先说征地程序问题。虽说农民承包土地与消费者买商品房不是一回事,农民对所承包土地并不具有法律产权,但是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而且土地问题事关国计民生与粮食安全,不可掉以轻心。从法律的角度讲,政府征用农民承包的土地,既要变更土地用途,又要变更农田承包合同。这一方面要确保土地用途变更合法,严格遵循“先补偿后征地”的征地程序,另一方面征地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征地补偿标准与安置方案应事先征求农民意见,对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今后的生活与出路预先做出周到的制度安排。

  再说征地补偿款支付的问题。 只有把征地补偿全过程放在阳光下暴晒,才能最大限度减少征地补偿款跑冒滴漏,保护农民经济利益。这需要政府制定并严格执行监管、处罚机制,尽量减少支付征地补偿款的中间环节,把补偿款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也需要发动公众与传媒参与监督。把征地政策与所有农户被征用土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全面张榜公示,随时随地接受群众监督。上级有关部门要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加基层的违规成本,一方面要勤于到一线查处违规县市、乡镇、村组,另一方面要认真受理举报,谁违规就处罚谁,及时赔偿农民。不让征地补偿新规在基层变形走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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