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财政部等四部委要求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 发布时间:2012-11-23
    据国土部网站22日消息,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11月5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加强土地储备机构管理,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总规模和融资规模,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土地储备工作规范和健康运行。

  《通知》具体规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中,新增储备土地规模(含本年度收储已在本年度供应的储备土地),原则上应控制在市、县本级前三年平均年供应的储备土地量之内。优先收购储备空闲、低效利用及其他现有建设用地,积极开展工业用地储备。储备土地应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其他公益性事业。

  《通知》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统一归口管理土地储备工作,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同时,土地储备机构要加强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土地市场形势分析,根据用地需求预测及市场调控的方向提出合理建议,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总规模和融资规模。

  《通知》提到,土地储备机构确需融资的,应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统一政策。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

  《通知》称,土地储备融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的原则严格监管。纳入储备的土地不得用于为土地储备机构以外的机构融资担保。土地储备机构应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通知》还要求,土地储备融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的原则严格监管。纳入储备的土地不得用于为土地储备机构以外的机构融资担保。另外,要加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管理,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要按规定比例及时计提,并按规定用于土地储备。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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