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国土厅:未缴清全部土地款 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发布时间:2012-05-03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近日印发有关严格加强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市县建立健全工作联动机制,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征收出让金和滞纳金,及时足额收缴应补缴的土地价款,规范土地出让管理,确保建设用地有效供应。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要求,各市县国土部门严格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对未按规定时间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土地受让人拒缴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的,应当及时解除与其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并要求其给予违约赔偿;对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追缴,并严格按合同规定加收违约金;对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在拖欠土地出让金期间,限制其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

  《通知》要求,各市县国土部门应与规划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传递和反馈,及时掌握项目改变土地用途和上调容积率情况。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和上调容积率的,国土部门应与土地使用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明确应补缴的土地价款。

  此外,土地使用人应及时按协议或合同的规定缴纳土地价款,对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的,依法限期追缴。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上调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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